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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真相
2013-01-30 09:00

  日本侵华 非法窃取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隋朝时期,中国就发现了钓鱼岛;最晚至明代,中国人就开始利用钓鱼岛,并将其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明清两朝都有大量记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包括1403年的《顺风相送》、1556年的《日本一鉴》、1561年的《筹海图编》、1605年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21年《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1719年的《中山传信录》、1767年的《坤舆全图》、1808年的《浮生六记》、1871年的《重纂福建通志》以及两代留存的大量《使琉球录》等。不仅如此,一些官方文献还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而在18、19世纪,日本、英国等国所绘制的一系列地图,也都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日本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出版的多种地图都将钓鱼岛绘成与中国大陆同色,日本陆军参谋局1876年绘制的《大日本全图》和日本1892年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均未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之内。十九世纪,英国、法国、美国、西班牙等国的相关文献和地图也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1809年法国地理学院皮耶.拉比等绘制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和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均将钓鱼岛看做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后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马关条约》曾用该图确定澎湖列岛范围。

  尽管如此,日本仍然一直对钓鱼岛觊觎垂涎。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1885至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但由于顾忌中国的反应,同时清楚岛屿属于中国,日本政府未有贸然举动。

  1895年1月,眼见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日本地图、归冲绳县所辖,但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标,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这次秘密会议的内容直到1952年才在《日本外交文书》中予以公开,但这种通过内部会议窃取他国领土的做法是丝毫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的。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此后日本一直占据着钓鱼岛,直至其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

  战败归还 有理有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属同盟国阵营的中、美、英三国于1943年12月1日发表《开罗宣言》,其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而在取得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的1945年7月,中、美、英又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两大公约再三明确了日本的领土范围,并务必将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其中钓鱼岛是理所应当的一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再次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不包括钓鱼岛。

  二战后,根据包括《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内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回归中国。这一结果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之一,是中国人民努力抗争保卫领土的胜利成果,是国际新秩序下的正当成果。

  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实为台湾大屯山之延伸;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海槽分隔,而钓鱼岛就位于冲绳海槽的西侧上沿。依据1960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钓鱼岛理应为台湾岛的一部分。另外,日本国内法对领土范围的界定,同样不包括钓鱼岛,甚至不包括作为联合国托管地的琉球群岛。

  美国介入 加剧复杂

  战败后,日本政府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以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私自交给了当时托管冲绳的美国,使钓鱼岛成为了美军的“靶场”。1951年9月8日,将同属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美国及一些国家与日本私下缔结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美国为唯一的施政当局。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施政当局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又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迫于舆论压力,美国公开表示,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而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近年来,美国国务院一再重申其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的“没有立场”、“中立立场”。2012年7月9日,美国国务院一名高级官员却宣称“钓鱼岛是《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对象”,对日本一系列挑衅行为默许甚至保护,纵容了日本的“玩火”,让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的钓鱼岛争端不断发酵。

  中国政府的立场

  无论是对日本的拱手相让,还是对美国的私相授受,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此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私下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并将这些岛屿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大局,就“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重要共识。

  2012年9月,日本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将钓鱼岛“国有化”。中国政府严正声明,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不会坐视领土主权受到侵犯。中方强烈敦促日方立即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折不扣地回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上来,回到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如果日方一意孤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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